2026-09-10
這是一般民眾最大的心理障礙。當患者沒有呼吸心跳時,其生存機率隨著時間快速下降。
台灣自 2013 年 1 月 16 日起,《緊急醫療救護法》修正通過,正式開放非醫療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合法使用 AED 急救,只要依照機器上的指示操作,直到專業醫護人員到達即可。
「好撒瑪利亞人法」源自聖經故事,精神是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患伸出援手」。
台灣在 2013 年修訂《緊急醫療救護法》第 14-2 條,正式導入此精神。條文明定,救護人員以外之人,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,適用民法與刑法「緊急避難」免責規定。這等同於給了全台民眾一張「見義勇為的法律護身符」。
法律保護的對象是「所有人」,即便臨時施救者具有醫護背景或無論是否持有急救證照者。
法規的文字是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」,意味著不管你是老師、工程師、還是路過的學生,只要你發現有人倒地瀕死狀況給予 AED 或 CPR 協助,都在法律提供保護,是否持有急救證照不是你拒絕伸出援手的理由。
正確的高品質 CPR 壓胸深度必須達到 5 到 6 公分,在實務上,壓斷老年人或脆弱病患的肋骨是非常常見的正常現象。
臨床醫學上「壓斷肋骨的傷害低於失去生命」,因為施行高品質CPR所造成的傷害,在法律上屬於「臨時施救的緊急避難」行為,不會成立傷害罪或過失責任。
只有在施救者具備「重大過失」或「惡意故意」時,才無法免責。
什麼是重大過失?例如你把 AED 貼片貼在病患的臉上或肚子上,或者你在急救過程中故意毆打病患,只要你是依照機器語音指示進行急救,就不會構成重大過失。
多數先進國家都有類似保障。美國聯邦與各州均設有嚴格的 Good Samaritan Law,強烈保護非故意過失的施救者免受民事訴訟。
日本雖然沒有單一專法,但法務省與厚生勞動省早已函釋,一般民眾使用 AED 適用民法「無因管理」與刑法「緊急避難」免責,自 2004 年日本開放民眾使用 AED 以來,從未有施救者遭判刑賠償的前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