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法規哪些場所應裝置AED?
什麼是PAD(公眾電擊去顫)?
PAD 是 Public Access Defibrillation 的縮寫,中文稱為「公眾電擊去顫」,是指在人口密集的場所安裝足夠數量的 AED,讓心臟驟停發生時,民眾能及時使用 AED 並進行胸外按壓 CPR 搶救。心肺復甦的時間越早,成功率越高、後遺症越少,這也是近年世界各國積極在公共場所擺放 AED 的原因。
哪些公共場所必須要裝設 AED 呢?
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「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」,應設置 AED 的公共場所包括:
(一) 交通要衝:機場、高鐵站、三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、捷運站、轉運站、高速公路服務區、港區旅客服務區。
(二) 長距離交通工具:高鐵、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、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。
(三) 觀光旅遊地區: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主管之風景區、國家公園、森林遊樂區、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、觀光遊樂業、文化園區、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。
(四) 學校、大型集會場所: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、法院、立法院、議會、健身或運動中心、殯儀館、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。
(五) 大型休閒場所: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、視聽歌唱場所、演藝廳、運動場館(如小巨蛋)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。
(六) 大型購物場所: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(包括地下街)、賣場、超級市場、福利站及百貨業。
(七) 旅宿場所: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、飯店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
(八) 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: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、溫泉區。
(九) 公眾服務單位設施:警察分局、派出所、分駐所。
(十) 特殊機構: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。
公共場所設置AED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置放於場所內明顯、方便取得使用之處,並附AED操作程序。
二、前款AED置放之處,離地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。
三、AED應有保護外框、警報及警鈴功能,並有獨立電源;機體應標示產品序號及條碼。
四、設置AED之場所,於平面圖上標示其位置。
五、設置AED之場所,於其重要入口及AED置放處,設有明顯指示標示;其標示樣式及顏色,規定如附件一。
六、前款標示,離地高度為二百公分至二百五十公分。
七、AED不得設置於水源旁。
公共場所為長距離交通工具者,其AED之設置,得免受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前段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。
設置AED後,要做什麼準備呢?
第六條 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(以下簡稱管理員),並登錄於資料庫;管理員異動時,亦同。
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,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,並登錄於資料庫。
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、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,維持機器正常運作,並製作檢查紀錄,妥善保存至少二年;檢查結果,應登錄於資料庫。
AED每次使用結束,應即補充當次耗材。
第八條 公共場所於使用AED急救結束後,應填寫AED使用紀錄,並於急救結束日起七日內,登錄於資料庫及上傳AED使用之電子資料。
同個場所可以有多位AED管理員嗎?
可以,場所若設置多台 AED 可配置多位 AED 管理員。
但同一台 AED 只能歸屬於一位 AED 管理員。
設置AED安心場所認證優點
透過安心場所認證機制,使民眾清楚辨識場所設置AED之位置,亦鼓勵企業落實員工急救技能訓練及設備妥善管理,提供安全環境之用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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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證條件 ✓ 已設置AED ✓ 70%以上員工完成AED相關訓練 ✓ 二年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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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認證 ✓ 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 ✓ 透過AED急救資訊網
《管理辦法》第12條
第1項 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 安心場所之認證。
第2項 設置AED 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,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;通過認 證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書(樣式如附件),其有效期限為二年,逾期失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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